第十九条 对于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预算草案中所列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或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达不到要求的,由省财政部门退省直有关部门重新编制。
第二十条 对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预算草案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省财政部门经过审查并提出了书面意见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取消其预算项目、核减其预算指标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省直部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且不按省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对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预算文本进行修改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被
查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