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期限与用地规模
参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精神,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一般为10-15年,重点是如今即5年规划。用地规模应根据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状况进行科学测算确定,且不得突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同时,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要与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综合规划,逐步探索走出一条城乡统筹全面协调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路。
1.准备工作
(1)成立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领导小组,设立村庄规划管理办公室。
(2)落实工作经费。
(1)现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收集、整理规划所需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拟规划用地的村组土地总面积、总人口、耕地面积、人口增长率、农户户数、现状宅基地面积等等。
(2)根据规划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3.用地选址。根据调查的基础资料,预测出规划期内宅基地需求总量,并按照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应尽可能依托现有村落,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异地选址的,要坚持量力而行,方便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原则,选择交通条件相对较好、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区位,并充分利用低丘缓坡。
4.拟定规划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规划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拟用地项目区基本情况、规划用地面积及地类、规划期限、分年度用地计划、规划实施组织领导机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补充耕地方案等等。
5.征求意见和听证。
6.上报审批。
1.用地单位(村)具出申请报告。报告应含如下内容:本行政村人口总数、农户数,现有住房困难户和预测近10年内建房户户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拟规划用地的土地地类、面积和安置农户数;规划设计初步方案和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等。
2.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国土所”)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由国土所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3.县国土资源局召集相关股室现场核准。
4.国土所会同村委会对拟规划用地的村、组进行村民宅基地现状调查,填写村庄规划点村民住房10年预测摸底表(现有住房困难户及增加人口户数)。
5.对拟规划区原宅基地现状、新拟定的规划用地区进行勘测定界。
6.绘制宅基地规划平面布置图,拟定规划实施方案。
7.方案公示和听证。即对拟定的规划方案在村内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村民意见。需要组织听证的,在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国土所协助村委会组织乡镇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群众代表听证,形成书面听证材料,随同规划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8.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具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
9.县人民政府批复。
10.对村庄规划资料和图纸进行归档,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