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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价格住房价格的决定

2022/07/15124 作者:佚名
导读:住房价格决定 住房价格决定有其独特规律。住房价格属于存在地租时的商品价格的一种,是典型的不同等级土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存在差异的情形:对住房而言,优等地(好地段)生产的商品(住房)有用性高,劣等地(差地段)生产的商品(住房)有用性低。从而,住房价格受到不同等级土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存在差异时的地租理论的价格规律的制约。 住房价格主要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住房本身的有用性、城市边缘住房的有用性、城市边缘住

住房价格决定

住房价格决定有其独特规律。住房价格属于存在地租时的商品价格的一种,是典型的不同等级土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存在差异的情形:对住房而言,优等地(好地段)生产的商品(住房)有用性高,劣等地(差地段)生产的商品(住房)有用性低。从而,住房价格受到不同等级土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存在差异时的地租理论的价格规律的制约。

住房价格主要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住房本身的有用性、城市边缘住房的有用性、城市边缘住房的生产成本。

某套住房价格与该套住房的有用性成正比,与城市边缘住房的生产成本成正比,与城市边缘住房的有用性成反比。我们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面公式中,用P为某套住房的价格,U为该套住房的有用性,U0为城市边缘住房的有用性,C0为城市边缘住房的生产成本。

除了上述三个因素以外,住房价格还受到供求状况的影响,不过供求状况对住房价格的影响往往是短期的,而且影响也有限。

地租理论中的价格决定理论简介

由于住房价格是典型的存在地租时商品价格现象,所以解释住房价格现象时,需要对存在地租时的商品价格决定理论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当存在地租时,商品价格是如何决定的?对此,古典经济学家们如李嘉图、穆勒等经过深入的研究,并给出了答案:商品价格将等于劣等地生产商品的成本。即有

上式中,P为商品价格,C0为劣等地生产商品的成本。

古典经济学家的这一结论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等级土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不存在差异,即优等地、劣等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是一样的。因为这一前提条件的限制,导致古典地租理论中的价格理论无法适用于房价等商品价格现象。

当代经济学家在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不同等级土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存在差异时商品价格决定理论,建立了新的地租理论中的价格决定理论,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了存在地租时的商品价格决定规律,使得地租理论中的价格理论可以适用到房价等更多的商品价格现象。

新的地租理论中的价格决定理论认为:存在地租时,商品的价格P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这个三个因素是商品的有用性U,劣等地生产的商品的有用性UO,劣等地生产的商品的成本C。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 :

住房是典型的不同等级土地生产的商品有用性存在差异时的情形:好地段(优等地)的住房综合性能(有用性)比差地段(劣等地)的住房高。从而可以用上述公式来解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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