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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5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立项、制(修)订和发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第五条 经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和经济适用并有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订水运工程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试验、检测、检验、验收、监理、监测、监控、评估、维护、信息和管理等;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等;

(四)水运工程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六条 水运工程中采用的且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未包括的专用技术要求,可制订专项标准;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形成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可制订技术指南。

第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各有关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采用水运工程推荐性标准。下列水运工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通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提高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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