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批准发布;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需要进行复审等。
第四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委会根据现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情况,编制年度标准复审计划,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同意后,发送有关标准主编单位开展标准复审工作。
(二)标准项目的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重要标准项目的复审,由标委会协助组织。
(三)标准项目的复审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数量应有一定的覆盖面。
(四)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主编单位及管理组应组织标准主要编写人员、熟悉标准的专家和提出重要意见单位的代表对征询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标准项目复审后,主编单位应按复审要求填写《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复审意见表》(格式与内容见附件6),并提出“继续有效”、“全面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
(六)年度标准复审工作完成后,标委会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复审主要工作、复审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项目复审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结论应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和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复审确认为需做修订、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及时在项目库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