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的程序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财经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原则性意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财政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体会议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审议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最后由全体代表表决,作出批准或否决国家预算的决议。
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包括国家预算、中央级预算和地方预算三部分。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即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具有法律效力。财政部根据核定的中央预算分别核定各主管部门的单位预算。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预算提出的方针、政策和原则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预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核定本级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县(市)财政总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与省总预算的审批程序基本相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