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 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