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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41 作者:佚名
导读:(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对《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对《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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