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地方预算管理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地方预算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其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要负责行使地方预算管理的监督职能;国务院以及其他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行使地方预算管理的计划、执行职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地方预算的编制和具体组织。
2.地方预算管理的对象是预算资金。地方预算管理工作是围绕着预算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的,但是,对地方预算资金的管理同时也是对地方国家物资的管理,不能仅仅就资金而论资金,而需要积极研究与预算资金运用相关的各种关系,并根据预算管理的目标开展工作。
3.地方预算管理的目标是保证预算资金的有序和高效运行。保证预算资金的有序运行是指使预算资金的运行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保证预算资金的高效运行是指在预算资金有限的前提下,使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