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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9〕185号)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事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类、二类认定证书,审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等内容以及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事项按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相关要求办理。
二、变更程序和要求
(一)审查机构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变更申请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以下统称“变更材料”)一式两份;
2、将变更材料报注册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3、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提交变更材料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三)经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变更材料,应将一份变更材料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审查机构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将变更事项在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上报。审查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
三、变更事项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审查机构名称变更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办公地址变更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办公住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金变更
1、审查机构章程修正案;
2、股东决议和股东出资证明;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股东决议;
2、审查机构章程修正案;
3、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证、一级结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复印件和审查人员认定表;
4、出资人有变化的,应提供股东出资协议;
5、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变更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复印件和审查人员认定表;
3、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人员变更
1、审查人员认定表;
2、本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加盖转注后的执业印章)复印件;
3、原单位解聘证明;
4、审查机构的聘用合同和养老保险单(聘用退休人员和依托本勘察设计单位人员不提供养老保险单,但依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出具养老保险证明);
5、本人原单位业绩证明(既原单位对本人从事勘察设计业绩的证明)。
变更审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的,应将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书;变更地址和技术负责人的,由发证机关在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副本中填写变更事项。同时变更2项以上事项的,相同材料不重复提供,统一装订成册。
审查机构变更以上事项均应填写《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与应提供材料同时提交发证机关,材料齐全有效的一个工作日办结,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