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