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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附 则

2022/07/15225 作者:佚名
导读: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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