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房生产、城市建设计划的勘察设计、综合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等,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承担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