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开户银行、计划部门、建设银行和市招投标办等有关单位组成决标小组,在投标单位参加下,当众开启标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未密封的。
(三)未按规定向时间送达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或内容填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标底,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按勘察设计、综合开发、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不要求,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中标的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上下百分之十以内;综合开发中标的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上并取最高数额;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施工中标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上下百分之五以内。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标工程,应在开标的当日决标。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同市招投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招投标要求和中标标底与招标单位签工程开项目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查鉴证后,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分别向市招标办缴纳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一)勘察设计按中标设计费的百分之一缴纳。
(二)综合开发项目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
(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二缴纳。
第二十九条 市招标办收取的费用,要专户储存,按用途专项使用。
第三十条 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