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投资管理体制和加强河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定额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由《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三部分构成。
二、河南省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安装《标准》进行编制,其他省内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参照《标准》执行。对《标准》未涉及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由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预算定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23日发布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豫财综[201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