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五、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三)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四)挖掘城市道路变更时限、增加面积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发生路面小型塌方未办理核定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变更手续或者核定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哈尔滨市水土保持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