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文件的决定是否设有标底,标底可用于招标人评估招标的成果和方便其控制投资,防止哄抬标价和不正常竞争;根据招标法的规定,设有标底的,标底仅作评标时的参考。因此,不应用投标报价与标底比较的结果来直接进行评分,也不得以此来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
二、如需编制标底,应执行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的规定。国有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应依据招际文件的要求,用工程量清单及市场中各类材料、人工等的价格,综合考虑企业正常利润、管理费、税金等因素进行编制。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原则上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按当地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取费办法进行编制,也可采取其他办法,如按单位面积造价编制,但需经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三、于标底在评标时的参考作用,为保证标底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宜自行编制标底,而宜委托具有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编制。如监理合同中有约定,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标底编制单位。
四、在开标以前对标底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对泄露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