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
局经字第407号
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自建或参加北京市统建,增添了一些用房,其中高层住宅配有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这些房屋的供暖和设备管理费用,由于管理单位不同,开支办法也不一致。为了加强管理,统一开支口径,现将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指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
二、供暖费用
1.北京市房修一公司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以每建筑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由房修一公司向住用单位计收,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房修一公司管理和供暖的混住宿舍,供暖费用由房修一公司按实开支。
2.机关自行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供暖费用不包括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3.其他单位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根据实际成本,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住宅的供暖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住宅,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并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内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四角计算①;房屋由机关自管,北京市房管部门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零六分计算②,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三、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
1.高层住宅指六层以上设有电梯、高压水泵、电视共用无线等设备的宿舍楼房。
2.房屋由房修一公司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
房屋由机关自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设备管理费用不包括设备更新费用。
3.房屋由其他单位代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高层住宅的设备管理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高层住宅,设备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暂按交流电梯每台每年一万七千五百元、直流电梯每台每年二万零一百元、高压水泵每台每年一万零九百元的标准,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几个单位合住的,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四、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合住的房屋,其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应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五、房修一公司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汇总向我局报销。
各单位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分别在机关行政经费公务费和修房费用内列支。
六、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月以前分配进住的和统建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均不交纳供暖费用和设备管理费用。
七、北京市收费办法如有变动,开支办法另行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198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