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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水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514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订《包头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供水是城乡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做好供水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1993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包头市城市供水条例》,对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订《包头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供水是城乡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做好供水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1993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包头市城市供水条例》,对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生产用水,促进供水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对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保障安全供水、提高供水质量、改善供水服务等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城市管道直饮水工程的实施,也需要将其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供水管理的需要,通过对该《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内容,规范供用水双方的行为,增强《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十分必要。

修订《条例》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规范供水服务,强化依法管理,促进城乡供水事业统筹协调、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体现以人为本和立法适度超前的原则,力求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供水经营活动,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修订《条例》列入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工作小组,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稿》,并征求了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初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市人大农牧委的审查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在媒体公布《条例(修订草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借鉴了陕西省和其他城市供水方面立法经验,形成了《供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予以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条例》共七章八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了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等内容;第三章供水设施,主要规定了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等问题;第四章供水,主要规定了供水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以及供水单位为保障供水应当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第五章用水,主要规定了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对《条例》中一些名词的解释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等作了说明。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供水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生活和生产经营用水,提高供水的服务质量,在《条例》第四条中规定,“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综合利用、厉行节约、规范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经营、建设用水的方针”。

(二)关于管道直饮水和二次供水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居民饮用水质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近几年来,在市政府的组织、引导下,我市的管道直饮水得到了较快发展,此外,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快速增多,二次供水问题也成为供水管理的一个新问题。为了规范管理,《条例》将管道直饮水和二次供水纳入了管理范围。

(三)关于做好供水规划问题

供水设施是城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供水规划,对于科学、合理地建设供水管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条例》规定,市、旗县区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同时,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关于供水设施质量保障问题

供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对于保障安全、稳定供水,提高供水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供水设施质量,《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承担供水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要求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材和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是要求涉及供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五)关于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投资渠道的多样化,供水二次管网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不明确,因此引发的矛盾也逐渐增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次在《条例》修订中,专门对此问题做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五个方面分别对供水二次管网的维修养护责任进行了划分。第三十三条对供水二次管网的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的资金来源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六)关于供水单位特许经营问题

为规范供水企业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我市供水行业行政执法的工作经验,《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明确了供水行业经营许可的相关内容。

(七)关于供水保障问题

为了保障供水安全,预防重大供水事故的发生,《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对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巡查制度和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等做出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水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水,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水单位,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八)关于供水质量问题

供水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了提高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市、旗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检测结果。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分别对供水单位保障供水质量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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