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此外,对上述七件法规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