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雷设计规范》,该建筑应该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
附录:
二类:N>0.06 省部级办公建筑和其他重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N>0.3 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三类:0.012<=N<=0.06 省部级办公建筑和其他重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0.06<=N<=0.3 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N>=0.06 一般性工业建筑。
1.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内容及雷击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遭受雷击的概率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防雷标准将建、构筑物划分为三类不同的防雷类别,以便规定不同的雷电防护要求和措施。各种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如下: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下列建筑物;
(1)制造,使用或储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的建筑物;
(2)具有0区、1区或20区、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的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和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车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
(3)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设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如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
(4)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下列建筑物:
1)制造、使用储存爆炸物的建筑物;
2)具有1区、2区或21区、2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5)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6)年预计雷击次数N>0.05的重要建筑物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建筑物,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7)年预计雷击次次N>0.25的一般性民用建筑,如住宅、办公楼等。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5)未装设防直击雷装置及不处于其他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内,但没有电子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的建筑物,宜按第三类考虑防直击措施。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