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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22/07/15234 作者:佚名
导读:11月29日,《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安全管理为重点,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城乡燃气统筹发展。 针对我省冬季天然气用气量较大、气源不足问题,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瓶装燃气市

11月29日,《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安全管理为重点,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城乡燃气统筹发展。

针对我省冬季天然气用气量较大、气源不足问题,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瓶装燃气市场乱象,条例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加强对送气人员的管理,配备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设有明显警示标志的燃气运输车辆,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为有效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条例规定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年至少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条例明确要求增加技防措施,规定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分别安装、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明确燃气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求。

随着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我省农村气代煤用户骤增。对此,条例从燃气发展规划、农村燃气工程建设、乡镇政府管理职责和农村“两员”(驻村安全员及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将农村燃气管理具体事项一并纳入法治化轨道。

围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规定将原由省级负责的管道燃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负责。同时,为做好燃气经营许可权下放后的监管,条例要求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按时将核发情况告知燃气管理部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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