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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简介

2022/07/15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和强化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省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和强化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省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

(八)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

第二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四条 围绕预算收支管理工作重点,合理确定省级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考评指标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主要包括综合预算编制、预算编报质量、项目预算细化程度及项目支出预期效益等。

(二)预算执行。主要包括每月支出进度、全年预算执行率、结余结转规模,以及重点项目支出产生的绩效等。

(三)预算资金监管。主要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管机制建立情况、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等。

(四)预算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人员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资产配置合理合规性、部门银行账户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预算收支月(季)报表和决算编报情况、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预算管理和改革的任务及重点,适时调整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并针对部门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合理设定各部门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省财政在下发省级部门预算编报通知时,拟定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及绩效目标。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部门拟定的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补充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项目支出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连同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原则上,对各部门的绩效目标审核,应与“一上”部门预算的审核一并进行。审核的重点是,考评指标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下达“二下”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绩效督导检查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部门落实绩效目标进展情况跟踪管理、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加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考评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实施绩效考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考评标准主要有:

(一)计划标准。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作为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省财政部门认定的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对不同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主要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考评。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的基期与当期、以及同类指标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客观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每年绩效考核的重点及奖补资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处,具体负责布置每年的绩效考核任务、督导厅内部各预算管理处室组织开展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和再考评工作,汇总和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财政部门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拟定和下发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二)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三)省财政部门审定和下达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四)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撰写和提交考评报告。

(五)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

(六)省财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七)建立绩效考评档案。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绩效考评的重点,合理确定每项考评指标的分值。采用积分法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分数段将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成效划分为五个档次。即,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档,80—90分的为二档,70—80分的为三档,60—70分的为四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五档。对不同的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办法。凡资金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编报虚假信息的,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同五档对待。

第十六条 凡绩效考评结果被评为一档的,省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优先支持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经费;被评为二档的,适当支持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15%的奖励经费;被评为三档的,酌情安排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10%的奖励经费;被评为四档的,不享受公用经费奖励;被评为五档的,暂缓或不安排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尤其是重点项目支出使用绩效较差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该项目的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省目标考核办考核省级部门领导班子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州(地、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县)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考评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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