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Ⅰ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设计工程数量、变更设计当 期价格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报铁道部设计鉴定中心审查确定。
属于责任事故、问题引起的 Ⅰ 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他Ⅰ 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列招标结余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 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支付,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原因引起的Ⅰ 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无常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二)、 Ⅱ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编制,建设单位组织确定。
属于责任事故、问题引起的Ⅱ 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实施总承包的,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 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据实调整合同)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基本预备费。
Ⅱ 类变更设计一般不计取勘察设计费。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的,其费用变化方可纳入工程决算;未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