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具有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范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施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不够顺畅,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存在重复发证、重复验收的现象,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负担;二是存在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压级压价,内部私定施工队伍,肢解发包工程,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挂户等不良现象日益突出;四是建筑领域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规定。此外,由于《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5年制定的,早于1997年出台的《建筑法》、1999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少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新要求。所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重新制定《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草案)》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于2005年6月成立起草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起草小组到贵阳、遵义等地召开了论证会,广泛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建筑公司、劳务人员对《条例(草案)》的意见,考察学习了江苏、大连等省、市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进行讨论修改,将《条例(草案)》印发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征求意见,还到黔南州、惠水县等地进行调研,并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反复协调、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重新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条例(草案)》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从贵州实际出发,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核心,科学合理地确定建筑市场管理体制,保障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有序,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确定了起草《条例(草案)》应遵循的三原则:一是法制统一与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全面体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又要立足贵州省情,着力解决我省建筑市场中亟需解决和规范的难点、热点问题。二是以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为根本目标的原则。围绕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理顺我省的建筑业管理体制,创新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增强建筑市场活力,科学设定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三是既坚持改革创新又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原则。根据我省建筑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工程造价、有形建筑市场等内容纳入《条例(草案)》进行规范,而对《条例》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则予以保留和完善。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和管理体制。 《建筑法》基于出台时的现状和需要,其调整范围比较窄,只规范了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实施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要求拓宽其调整范围的呼声日益强烈,其后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顺应时代的要求,在《建筑法》调整范围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拓宽。房屋建筑、交通和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具有很大共性:一是具有建筑工程固定、建筑队伍流动、建筑类别复杂、建设条件多变、建设周期长、人财物投入大等特点,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二是具有生产活动与交易行为交织在一起的特点;三是生产过程具有一致性,必须经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等程序;四是都要进行发包、承包、招标投标等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建筑活动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不宜将建筑市场分割,应对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为此,《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遵循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明确了《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即《条例(草案)》第二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与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一致。为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即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既体现了统分结合的管理原则,又能促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建筑市场的监管职责。 (三)关于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条例(草案)》第五章专章规定有形建筑市场功能、职责等,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明确,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将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加以推行;中纪委大力倡导并要求在全国推广,我省纪检、监察部门也不断呼吁、建议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二是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实施建设工程阳光交易,有利于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加强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全程监控,防止招投标过程的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形建筑市场有固定的办事窗口和相关配套服务措施,提供“一站式”服务,既方便招标人、投标人以及中标人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和交纳法定规费等,也有利于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进场进行现场的监督管理。从其他省、市的情况看,黑龙江、天津、青海、大连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均有强制要求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规定,并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已初具规模,并具备了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因此,《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作了相应规范。 (四)关于工程监理范围。 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程监理对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强制监理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我省建筑实践中,由于许多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有限,因而需要专业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为此,《条例(草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监理范围外,增加了省重点建设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工程为强制监理对象;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界定,且对住宅工程的投诉较多,为进一步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条例(草案)》将其明确界定为“住宅工程”,并扩大为强制监理的对象。《条例(草案)》作这样的扩大,并不违背上位法关于强制监理范围的原则要求,同时,也是从我省建设工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所作的制度创新。 (五)关于省外企业资质核验。 建筑市场实行准入制度,要求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与有关从业人员必须持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但目前建筑市场中持假资质、资格证书承接工程的现象较普遍,而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不具备识别真伪能力,常常导致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工程项目往往具有投资大、一次性且不可逆等特点,《条例(草案)》规定了省外企业资质核验制度,以加强事前控制,防止建筑企业使用假资质、资格证书承接工程,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新疆、天津、内蒙古等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有类似规定,这也是全国建筑市场管理的惯例。同时,为了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验行为,《条例(草案)》规定,核验行为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当事人。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