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我省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以及保障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法工委函〔2018〕58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8〕5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职能调整,修改《条例》中与实际不相适应的内容十分必要。
二、建议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相关主管部门名称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省机构改革实际,对涉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调整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一是将秸秆禁烧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是明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三、修改程序
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修改,征求并吸纳省委编办、省农村农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鉴于修改内容较少,主要是部门名称和秸秆工作职能调整,建议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请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