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有关社会保障法规的规定,我国当前实施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1.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地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②按职工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
③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1994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
②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人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③建立对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减少浪费。职工就医,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再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
3.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障待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全部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负担,住院治疗期间的膳食费由单位补助2/3,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伤残的职工,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退休处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根据伤残等级发给伤残金。
4.失业待遇
我国当前实行失业保障的范围,限于国有企业职工的以下情况:宣布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经批准的关停企业的精简的职工。失业者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政府每月提供最低生活保证金。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的各项改革正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也在制定过程中。因此,社会保障主要根据有关的单位的规定、条例执行。由于各个企业经营状况不同,经济效益差别很大,因而各项保障费用的实际标准及支付情况也不一样,这种状况短时间不可能改变。只有等待将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健全了,这个问题才能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