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补助办法
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实现补助资金精准投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稳定全省普通公路路况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四川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包括在非经营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施的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和预防性养护工程。
第三条 为保障养护工程资金投入,确保路况服务水平不下降,省继续推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政策,全面推广预防性养护,并从中央对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每年集中适当规模专项资金,按照“定向使用、专项安排、保障重点”的原则,专项用于养护工程。
第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投入保障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以路况检测评价数据为基础的养护工程科学化决策体系。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评定结果,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库提前做好拟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交通运输厅审批,同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拟定年度养护工程实施项目,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次年养护工程项目建议计划。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当年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总量,提出省级补助项目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七条 省对养护工程按照分类型、分区域、按定额的办法进行补助。四级及以下公路应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安排养护工程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大修工程:内地地区一级公路270万元/公里,二级及三级公路180万元/公里;三州地区一级公路300万元/公里,二级及三级公路200万元/公里。(“内地地区”指我省除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外地区,下同)
中修工程:内地地区一级公路120万元/公里,二级及三级公路80万元/公里;三州地区一级公路135万元/公里,二级及三级公路90万元/公里。
预防性养护工程:一级公路30万元/公里,二级及三级公路20万元/公里。
第八条 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应坚持“预防优先、鼓励中修、合理大修”的原则,优先安排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并实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
项目计划安排与省政府民生工程年度目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数、公路使用年限和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考核挂钩。对养护工作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到位及时、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市(州),在计划安排上给予鼓励;对计划执行不力、养护工程因质量和后期管理等原因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路况急剧衰减、严重影响路网服务水平的,由交通运输厅责令市(州)自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减少或暂停计划安排。
除特殊原因外,大修路段验收后6年内不再安排大修补助计划,3年内不再安排中修补助计划;中修路段验收后3年内不再安排大中修补助计划;预防性养护路段验收后2年内不再安排大中修和预防性养护补助计划。以上“验收”,对于交竣工合并为一阶段验收的项目指竣工验收;对于交竣工分开验收的项目指交工验收。
第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养护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路段和降低实施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于计划下达当年实施完成,当年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交通运输厅提出项目调整方案,会同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专项补助计划中指定的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具体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省级财政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检查,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实施了养护工程的路段,要加强后期养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保障其路况水平不出现快速下降。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和奖惩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养护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落实奖惩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办法》(川办函〔2012〕27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