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省规定和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构建信息收集、存贮和发布的平台,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咨询、电子招标投标等服务,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鼓励招标投标当事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当事人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进入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数据库,全面、真实录入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信息以招标投标数据库内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或者设计图纸;
(四)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技术力量;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委托招标的,应当公开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经接受招标人委托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咨询服务;
(三)不得接受在建或者已经竣工项目的招标业务代理;
(四)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从业规定开展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除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设置的条件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者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文本,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招标人要求缩短招标时间的,应当经全部潜在投标人确认,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设定的暂估价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建设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发包。
第二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招标终止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补偿投标人因投标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并将合同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