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59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7月,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审议时组成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该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研究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7月,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审议时组成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该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研究意见,对该草案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部分县(市、区)和部分设计研究院、监理公司、建筑公司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再次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2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必要的修改。2月18日,主任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研究,形成了现在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原草案共八章七十七条。修改时我们始终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立足我省实际,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解决影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问题,从制度建设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草案逐条研究和认真修改的基础上,我们对抄搬法律、行政法规和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上位法精神的条款作了删减,共删除了二十九条,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增加了二条。这样,修改后的草案共七章五十条。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法规名称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999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为全面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一是为了解决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次是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原条例的全面修订,其目的是为保证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条例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省人民政府提请修订的法规草案名称仍沿用原条例的名称“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样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此次对原条例全面修订的立法本意。

(二)关于监督管理主体的问题

原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在修改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煤炭、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相关专业建筑工程的开工建设,因此,从权利与责任对等这一原则考虑,应该规定这些部门有责任对其批准开工建设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谁批准开工建设谁履行监管职责。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这样规定既符合权责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又能够从制度设计上较好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相关专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缺位的问题。因此根据建筑法的立法精神和第七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修改稿第五条)

(三)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问题

原草案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在修改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考虑到,一是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这一制度,实践当中,这一制度也仅仅是有关部门正在试行的一种做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实践和总结;二是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较为复杂,而且从不同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有鉴于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中暂不作这一规定为妥。

(四)关于安全生产评价的问题

原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总结报告,应当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总结。”

修改时,有关方面提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住建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评价,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之有效的手段,建议对该条作必要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移植或者抄搬上位法规定的条款太多,建议作必要的精减。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逐条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删除了抄搬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规定的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与此同时删除了无上位法依据或者不符合上位法精神的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将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稿第四十条)经过删减、合并,法律责任部分由原来的二十条修改为现在的九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对草案作必要的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是,2月18日主任会议对该草案研究之后,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在并的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论证,并深入运城、晋城两市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已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二是,调研和论证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条例中有关时限的规定中的“日”应改为“工作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的“日”均是指“工作日”,据此,建议本条例中关于时限的规定还是维持现有表述为宜。三是,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应增加对建筑工程分包、转包行为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这一意见,考虑到建筑工程分包、转包行为属于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的范畴,而且《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为好。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