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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四章 施工管理

2022/07/1599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人,施工企业必须派驻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双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权限、责任书面通知对方。当双方派驻人员及其授权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人,施工企业必须派驻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双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权限、责任书面通知对方。当双方派驻人员及其授权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发承包双方应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现场整洁、文明施工。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工或影响其效能的;

(三)需停水、停电、封路的;

(四)需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其他需要报批的。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发生施工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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