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勘查资金实行预拨制。经批准立项后,每个项目勘查资金按30万元预拨。待项目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决算审计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根据经审定后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及治理工程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此组织治理工程施工,执行有关预算。
其中,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按概算执行,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治理工程资金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凡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相应资金。
第二十条 在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后,除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外,其余按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 治理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对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如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且设计变更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施工图设计变更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治理工程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