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勘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并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批次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论,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与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受委托主体单位据实结算勘查、施工图设计资金。
经申报,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费由省财政厅据实拨付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投资治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由相关用款单位分别编报。治理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报所承担业务部分的财务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并签章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治理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理工程项目因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如在预算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通过逐级追减项目预算的方式扣回;属跨年度的项目先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将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缴入同级国库,财政部门通过增列省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方式扣回,继续专项用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