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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则

2022/07/15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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