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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呈报保定市地方小火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方案的请示》(保市政办〔2005〕18号)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和国家对我省统调机组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市地方小火电煤电价格联动及规范电价秩序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规范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电煤价格的上涨,决定适当调整你市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水平,各机组调后上网价格见附表。
(二)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确定为5500小时,超发电价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
(三)上网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燃料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规范供电环节费用
(一)涿州市供电公司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确定为0.48元;保定市及其他各县(市)供电公司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确定为0.458元;保定市供电公司对辖区各县(市)供电企业的趸售电价确定为0.378元。
(二)涿州亿力达热电有限公司核价上网电量的30%,由保定市供电公司统一调度和结算。
三、上述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四、你市对以上调价方案要认真做好跟踪反馈工作,每半年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河北省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八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