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水价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中央关于水价改革的相关部署,河北省结合实际,对《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从六个方面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重新划分了供水价格用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用水业态,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用途从以前的农业、非农业二类,重新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四类,更有利于科学制定供水价格。二是规范了供水价格定价原则。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将定价原则分为三类,明确了农业用水、工业服务业用水的加价原则,特别明确了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实行再加价的定价原则。三是明确了供水价格定价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工程规模,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价格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和调整。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听取供水经营者、用户和相关部门意见。四是明确了供水价格定价标准。对农业、生态环境、工业服务业和城乡水厂用水分别确定了定价标准,规定价格部门和水利部门要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供水价格。五是明确了供水经营者责任。规定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供水价格。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原因随意干预水价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供水经营者执行供水价格。六是明确了供水经营者和节水用户奖励补贴机制。为激励用水户积极节水,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奖励激励机制,对实施节水的用户给予适当奖励。为充分保障供水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正常供水而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