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询价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被询价供应商,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被询价供应商,并向被询价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多家供应商参加询价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第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工程和服务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询价采购应制定询价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第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全部供应商或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可参加报价。
(三)询价。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公布、发出之日至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其中工作日不得少于3天。
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密封的形式送达或邮寄到指定地点,由询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启封、评审。询价小组可以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购应公布成交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询价成交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成交金额;
(四)供应商质疑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询价采购结果公布期间,受到供应商质疑且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可在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暂缓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采购继续进行;
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第二次询价仍然只有一家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
当已知市场上供应商充足,而参加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二)当询价项目为单一品种货物时,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中列明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当询价项目为多种不同品种货物时,为使供应商报价具有可比性,采购人可对每种具体货物推荐不少于3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厂商、品牌及型号进行询价。
询价小组应当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货物参与报价。
(三)当询价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报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可以终止本次询价采购。
(四)为防止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询价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等条件。
(五)询价项目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