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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票发展历史

2022/07/15231 作者:佚名
导读:2015年0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2017年,国税总局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597号(财税金融类26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中提到在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基础上,再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2020年12月2

2015年0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2017年,国税总局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597号(财税金融类26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中提到在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基础上,再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1]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西藏自治区将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需要说明的是,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发票的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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