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四十条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评价分析,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地面防治水
(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井下防排水制度
(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二)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三)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四)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五)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六)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七)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包括带压开采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疏水降压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底板改造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组织审查后,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二)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四)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