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村土地整治潜力和当地社情民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村镇体系、农业发展、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各地指标需求等因素,分解下达年度计划,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确定拆旧地块复垦面积的依据。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应当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统一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拆旧建新意愿等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拆旧建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新用地的比例,优先保障农村用地。
第九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应当落实到项目,按项目进行封闭管理,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