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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立项与审批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较强; (三)拆旧安置所需资金有保障; (四)拆旧地块不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 (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十一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基本情况。对项

第十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较强;

(三)拆旧安置所需资金有保障;

(四)拆旧地块不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

(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十一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基本情况。对项目区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产业现状等进行简要说明,重点说明项目区位置范围(落实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现状及基础设施现状等情况、申请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安置、建新拟使用指标情况、总投资及建设期限等;

2.项目区合法性、可行性和复垦潜力分析;

3.项目区实施方案。拆旧区复垦方案应当说明涉及的拆旧村庄及规模、拆迁户数和人数,拆旧区复垦工程建设标准,复垦为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提升措施;安置区建设方案应当说明安置区涉及的户数、人数、安置方式,拟用于农民安置住房、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的规模,安置区总建筑面积、容积率、节地率等;城镇建新区规划方案应当说明拟用于商业、住宅、工业及其他用地规模等;说明乡村风貌、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项目区实施管理。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安置补偿计划及落实情况、复垦耕地后期管护措施等;

5.资金筹措及投资估算。说明资金估算总额、筹措渠道,明确拟用于安置补偿、拆旧区复垦、设施配套建设等资金;

6.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应当明确调整的原则和依据、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土地权属现状、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7.保障措施。说明组织机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及安置区地质灾害避让等措施。

(二)图件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对应的遥感影像图(采用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2.项目所在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础上编制的项目区实施总体布局图;

3.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拆旧区、安置区、城镇建新区勘测定界图;

4.拆旧区实施规划图。

(三)相关材料

1.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踏勘报告与审查意见;

3.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论证意见;

4.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文件;

5.公告、公示、听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证明材料;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申报和审批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14〕1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拆旧-安置”方式设置的项目区,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在线监管系统;实行“拆旧-城镇建新”方式设置的项目区,应当在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并确定建新地块位置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项目批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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