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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权益维护

2022/07/15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 项目选点布局时,应当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监督。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选点布局时,应当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监督。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调剂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足额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等,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土地增值收益的确定和返还,应当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筹平衡拆旧复垦、社区建设、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十一条 项目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以开展增减挂钩为名,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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