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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监督检查

2022/07/1520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增减挂钩试点评估制度。每年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管理、进展成效、农民满意度、复垦还耕等,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增减挂钩试点评估制度。每年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管理、进展成效、农民满意度、复垦还耕等,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侵害农民权益、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复垦还耕、突破下达周转指标等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县(市、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群众意愿,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拖欠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

(三)项目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增减挂钩指标的;

(四)擅自改变安置区土地规划用途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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