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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51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1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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