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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五章 热计量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2022/07/15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一条 供热计量装置正常的养护、维修、改造和更新,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供热计量器具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热计量器具安装前应当由法定计量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检定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在使用过程中,对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提出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经检定热计量器具质量合格,检定费由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计量装置正常的养护、维修、改造和更新,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供热计量器具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热计量器具安装前应当由法定计量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检定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在使用过程中,对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提出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经检定热计量器具质量合格,检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热费仍按两部制热价进行结算;若热计量器具质量不合格,检定费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在运行中予以验证。因热计量器具准确性不符合规定、人为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计量的,本采暖期热用户暂按面积标准缴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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