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2022/07/15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征收部门和个人,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奖励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年度矿产资源管理费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征收部门分别给予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报送、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征收部门和个人,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奖励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年度矿产资源管理费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征收部门分别给予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报送、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未按征收部门责令限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三)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开采回采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在征收部门责令报送规定的有关资料的限期内仍不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给予停拨、追回专项费款的处罚:

(一)不按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勘查工作量,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勘查报告、地质资料的;

(二)不履行矿产资源保护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或者不按规定报送项目进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三)滥用、挪用地质勘查专项费和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

(四)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费使用规定,超范围使用或将管理费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挪用部分按帐户银行最高利率收取利息,并按最高月利率的两倍加收罚款。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对挪用专项费的罚息和罚款,第(四)项规定的追回款项,除按国家规定支付帐户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第四十一条 征收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采矿权人不征、多征、擅自减征或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或对采矿权人进行不当处罚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征收部门或执征人员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或采用伪造、涂改票据的方法,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没款的,以及在征收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征收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采矿权人,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