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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

2022/07/15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 (四)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

(四)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六)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级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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