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沧州市地方小火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方案的函》(沧市政函〔2005〕19号)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和国家对我省统调机组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市地方小火电煤电价格联动及规范电价秩序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电煤价格的上涨,决定适当调整你市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水平,即沧州发电厂、沧州热电有限公司、沧州华瑞发电有限公司和沧州光明发电有限公司网价格每千瓦时由0.385元调整为0.43元,提高0.045元。
上网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燃料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上网电价调整后,市供电公司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
三、上述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四、你市对以上调价方案要认真做好跟踪反馈工作,每半年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河北省物价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