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张店区(不含湖田水源地)、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不含大武水源地)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市级分成30%,区级分成70%。
第十八条 在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全部留归区县财政。
第十九条 市大武水源管理处从大武水源地(含湖田水源地)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市级分成80%,临淄区分成20%。
第二十条 从太河水库、萌山水库等市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非水利工程所在区县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市级分成80%,所在区分成20%。
第二十一条 由市级直接征收的引黄供水、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为市级收入。
第二十二条 区级上解市级的水资源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规定分成比例自动分成;市级征收的区级应分享水资源费,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