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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附 则

2022/07/1521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淄政发〔2002〕1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淄政发〔2002〕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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